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继承中债权人利益受侵害的表现及原因
2012-03-19 15:07:45 来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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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受侵害的原因 (二)受侵害的表现 (1 )侵权主体十分复杂,既可能是单个或多个继承人,也可能是受遗赠人、遗产管理人,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侵权行为也非少见。 (2 )受侵害的债权人与生前侵权的情形相同,也是指死者生前的债权人。 (3 )从死者死后一直到遗产债务清偿完毕前,都存在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,侵权人可采用的侵害手段相当复杂。 (1 )由于无遗产继承的公示催告制度,如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等故意或过失不通知已确定债权人,或者不公示催告未确定债权人,债权人就可能无法得知死者死亡消息并申报债权。 (2)我国采取直接继承原则, 被继承人死亡之时,遗产直接转入继承人手中,债权人很难知悉遗产的具体状况(包括既有遗产和应有遗产),即使获知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,也因缺乏相应机制,如遗产破产、财产分立(注:又称“财产分割”,指因法定原因,为保护自己利益,请求将遗产从继承人手中分割出来,使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财产保持独立。)等,根本无法制止继承人继续占有、使用乃至处分遗产。 (3)我国实行自愿的概括继承制度。 在现实生活中,有些特殊性质债务本应由继承人无条件履行,否则将有失公平,如被继承人生前为继承人操办婚事而负担的债务,理应由继承人清偿,但继承人即往往以“非本人自愿”为借口,拒绝清偿本应偿还的债务。 (4 )我国适用无条件的限定继承制度和无规定期限的放弃继承制度,继承人全无对应义务之压力,如其迟迟不做出对自己继承地位的选择,债权人就无法尽快确定承担偿还债务之继承人,建立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。同时,遗产可能长时间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(包括遗产的债权疏于追索、死者生前需要继续经营的企业无人接管等情形)。 (5 )一旦继承人出现资信问题,如债务累累、濒临破产,或者被发现存在某种侵权行为,如隐匿、挥霍浪费遗产等,由于没有“财产分立”制度及完善的遗产管理制度,债权人无法申请将遗产从继承人手中分立出来并使之有效管理。 (6)在遗产管理及遗产偿债过程中, 侵权人同样可能利用制度的不完备而实施侵权行为,如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非法侵吞遗产;未清偿债务前,继承人将遗产交付给受遗赠人等。 (7 )因继承法未规定财产追回制度及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,当债权人利益受侵害时,司法部门缺乏必要的法律手段来有效地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,切实保护债权人利益。 与上述两种类型相比,规避侵权具有明显的特征: (1)侵权主体与普通侵权情形相似,但范围较窄, 一般仅限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。 (2)受侵害对象不是指死者的债权人, 而是指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自身的债权人。 (3)侵权方式相对单一, 侵权者只须明示放弃继承或默示放弃受遗赠,侵权行为就已经发生。 (1 )根据侵权人身份不同可分为:法定继承人规避侵权、遗嘱继承人规避侵权、受遗赠人规避侵权等。 (2)根据侵权人主体构成不同, 又可分为:单独规避侵权和通谋规避侵权,前者指侵权人单独实施侵权;后者则是二个或二个以上侵权人互相勾结,共同实施的,如王某有继承人甲、乙二人,王某去世后,甲与乙私下达成协议,甲放弃继承,以逃避债务;乙继承遗产后,将一定份额的遗产赠与甲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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