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遗赠纠纷案
2012-03-19 15:38:04 来源:
案例:董某,男,58岁,杭州市某工厂工会干部。何女,女,28岁,杭州市某局支局职工。
何女之父何某与董某是十几年的同事和挚友。二人都酷爱集邮,并有30多年的集邮史。1992年10月何某患重病,借董某和单位的几位同志去医院看望他的机会,何某提出立遗嘱,于是他本人吕述另一人代书,其他同志作证,立下了一份遗嘱,将自己积攒多年的集邮票品全部赠送给挚友董某。
1993年4月,何某去世,在分割遗产时,董某要求按遗嘱接受老友的集邮票品,而何女提出,董某不是父亲的法定继承人,无权继承父亲的遗产。董某向人民法院起诉,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,董某胜诉。
评析: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:“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、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。”这叫遗赠。遗赠是通过遗嘱设立的,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应明确具体地规定遗赠的内容,但遗赠人行使遗赠权时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。本案中何某所立遗赠符合遗嘱成立的条件,是有效遗嘱。应该执行。因此,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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